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师范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吉直房改字[2000]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1999]86号)和《东北师范大学关于人才引进与培养相关待遇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住房面积未达到暂控标准的全民编制在职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暂控标准:
行政职务 |
技术职称 |
职员职级 |
暂控标准 |
正 厅 |
2 级 |
160平方米 |
|
副 厅 |
正 高 |
3-4 级 |
140平方米 |
处 级 |
副高(高级技师) |
5 级 |
110平方米 |
科级 (及以下) |
中初级 (高级工及以下) |
6-10级 |
80平方米 |
住房面积:本办法“住房面积”是指夫妻双方已享受的公产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补贴标准: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为500元;年工龄补贴为4.28元。
计算公式:住房补贴=[500+(2008—参加工作年份+1)×4.28]×(暂控标准—住房面积)
第三条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学校和教职工各12%不变。
第四条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已享受公产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的全民在职教职工,按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对待。
第五条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未享受过公产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的全民在职教职工。自2010年起,学校按教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逐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按其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六条 按《东北师范大学关于人才引进与培养相关待遇的暂行规定》享受学校临时住房补贴的教职工,住房公积金比例暂不做调整;至临时住房补贴享受期满时,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对故意弄虚作假、出具伪证骗取住房补贴和公积金的教职工,学校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教职工享受学校临时住房补贴的标准、年限、截止日期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确认;资产管理部门以人事部门定期提供的人员名单,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相关房地产法规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东北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即日起实行。
上一条:东北师范大学房地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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