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土地与房屋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为加强学校房地产管理,充分发挥土地、房屋资源的最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土地是指由国家划拨或学校出资购买的使用权归学校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房屋包含学校公房和教职工住宅。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一级管理单位对学校的土地和房屋进行管理。房屋使用单位作为学校房屋管理的二级单位,根椐资产管理处的分配与调整对房屋进行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二章 土地管理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校园区土地和学校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区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学校土地放置物品,建设任何形式的建筑物。
第七条 申请利用学校土地放置物品或建设建筑物,需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公房及教职工住宅的产权办理、转移、变更等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和教职工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学校房产管理工作,为产权办理、转移、变更等工作的顺利完成提供方便条件。
第十条 建立完善的产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做好房产测绘工作。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房产文件和材料收集齐全,整理组卷后归档。
第四章 住宅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教职工住房调配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房屋调配手续、搬家期限、装修、违约、验收等。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装修和使用学校分配住宅的过程中,应当保证房屋的质量安全、保证不影响楼房外观统一、保证不影响其他住户的利益。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资产管理处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对拒不整改者,学校将直接交由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处理,并对其进行公开批评。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建设部第19号令《售后房屋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第5号令《城市异产毗连屋管理规定》、省物价局、省建设厅,[1997]14号文件、市人民政府6号令《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长春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修缮管理,并收取共有房屋、共用设备的维修金。
第十四条 房屋共有部位、共用设备主要是指:
房屋所有人的共有部分指:楼板、屋面、梁、外墙、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和楼梯间、水箱间、共用走廊、共用厨房、共用厕所。
房屋所有人的共用设备指:共用的排水管道、二次供水设备楼内暖气管道、落水管、楼内供电干线、共用照明设备等。
第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及费用分担如下:
(一)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所需 材料费用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二)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由管理部门维修,所需要费用从产权个人维修基金中支付。
(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维修费用从维修储备基金中支付。房屋所有人的维修基金不足时,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承担补交。
第十六条 居住学校“公有住房出售”住宅的人员应当主动缴纳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即“房屋维修基金”,暂按建筑面积每月0.15元/M2收取(房屋维修金不含电梯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用部分)。校外户、大集体职工实行年收制,全民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按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七条 人才引进的住房安置和教职工调出的住房处置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五章 公房管理
第十八条 公房是指产权属东北师范大学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场地及附属设施,或在东北师范大学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非住宅房屋、场地及附属设施。
第十九条 各级管理单位和个人应有效利用公房资源,严禁闲置、擅自改动格局、私自使用、出租、强占等情况的出现。
第二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坚持和完善公房巡视制度,建立健全公房调配程序和公房改动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东北师范大学公房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北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上一条:东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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