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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23年度“一上”预算新增资产 购置计划编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2     浏览次数:

 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2023年度“一上”预算编报要求及学校《关于编制学校2023-2025年支出规划和2023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此次“一上”预算申报工作将全面应用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填报,以提高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水平。为了更加细致准确的做好此项工作,现将2023年度“一上”预算新增资产购置计划编报工作安排如下:

一、编报原则

新增资产购置,不区分资金来源均需编报购置计划,请各单位遵循过紧日子的要求,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的编报部门新增资产购置计划,未纳入购置计划的将无法在2023年进行资产购置。

二、编报范围

1. 学校各单位计划购置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设备;

2. 学校各单位计划购置的公务用车。

三、编报分工

1. 资金来源为专项经费的项目,由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编制新增资产购置计划,汇总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专项经费包括“双一流(学科)经费”、“基本科研业务经费”、“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教师个人科研经费”)

序号

项目经费名称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

1

双一流(学科)经费

发展规划处

2

基本科研业务经费

科学技术处

3

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

教务处

4

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

教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研究生院、保卫处、后勤保障部、图书馆

5

教师个人科研经费

科学技术处

2. 资金来源为专项经费以外的项目,由资金使用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充分研讨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此类经费主要为其他基本支出公用经费,包括各单位自筹经费)

四、编报要求

1. 设备类

计划购置单价50万元(含)以上大型设备的单位,在经费基本落实情况下,需填报《2023年新增资产购置计划填报表-设备类》(附件1)。在填写设备购置明细时,需详细填写必要性与理由。其中使用“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购置的设备,必要性及理由简写为“该设备的购置理由已经过教育部评审论证;使用“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购置的设备,必要性及理由简写为“该设备的购置理由已经过项目主管部门评审论证”。

计划购置设备中为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且未通过学校2022年大型仪器设备购置集中论证的另需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附件3),学校将统一组织论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注:通过学校2022年大型仪器设备购置集中论证的无需重复提交论证报告)

2. 公务用车

2023年有公务用车购置计划的单位,在充分考虑本单位公务用车指标的前提下,根据《东北师范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20)104号](附件4)要求,严格按照配置标准进行申报严禁超编、超标配置,符合申报要求的需填写《2023年新增资产购置计划填报表-车辆》(附件2)。学校将对各单位公车购置计划统一审核。

3. 附中、附小新增资产购置计划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材料报送

此项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相关单位严格遵守时间节点,准确填报相关材料,材料报送时间截至8月19日(星期五)下午4:00前,材料报送形式为电子材料报送(接收邮箱zcc@nenu.edu.cn)。秋季学期开学后,将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补交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7号办公楼213室)。

 

联系人:   刘毓明  13086868148 (设备类)

              徐    13944868789 (公务用车)   

附件:

1.2023年新增资产购置计划填报表-设备类

2.2023年新增资产购置计划填报表-车辆

3.东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

4.《东北师范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财务处

                                2022年8月12日

上一条:关于新学期开展固定资产调剂、处置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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