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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关于教职工调离时住房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30     浏览次数:

目前学校人才流动频繁,调离人员较多,由于住房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职工调离时住房处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学校200226日下发的《关于调出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调出人员必须将住房由学校按2000/M2年折旧2%购回,等有关内容难以执行,应进行调整。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对正常调离(含辞职、出国逾期未归、被除名等相关)人员的住房,已参加房改的,其原住房学校不予收回。

二、上述情况人员的原住房,按860/M2,年折旧2%向学校交纳房款。

交纳房款计算公式:

860×建筑年代的成新折旧率×建筑面积=实际交房款

三、对引进人才未满服务年限的,调离时其住房已参加房改的,按房改价收回。未参加房改的应无条件收回。享受住房补贴的,逐年抵扣。

 公式:抵扣金额= 实际所得金额/应服务年限×未满服务年限差

四、集资房

凡享受《东北师范大学教职工集资建房补充办法》服务期未满的人员在调离时,应按在校教职工控制面积之内的价格1600/M2补齐享受优惠价格差额部分的集资房款。

五、凡与200226日下发的《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引进人才的住房安置及教职工调离时住房处理规定》中关于调离人员住房处理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自200511日起执行。






 东北师范大学

200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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