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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8     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吉林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根据《东北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开展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学校所有实验室使用的特种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详见附件1。

二、管理要求

1.为规范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合法合规使用,学校对实验室特种设备实行备案管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完毕,应及时准确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备案表》(附件2),并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报学院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技术安全科备案。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实验室特种设备常态化管理机制,设置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设计图纸、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并每4年复审1次。

5.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应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后的实验室特种设备,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及报销工作。

6.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包括安全阀或压力表等附件),并将定期检验合格证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工作程序

1.本通知发布后,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合格证的设备需要立即封停,新购实验室特种设备应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完成设备检验、设备附件校验或检定等相关工作,并及时前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技术安全科备案。

2.为加快推进实验室目前在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学校将于2025年9月集中开展实验室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请相关单位于9月2日中午11:00前,提交《东北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备案表》(附件2)。

相关检测费用由设备使用人员自行承担。专项治理中,学校将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

3.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严格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三落实”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两有证”即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一预案”即制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建立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日管控、周排查制度,形成每日(周)安全工作记录(附件3)。

4.学校将定期开展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如有违规作业情况,学校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对由此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和使用者承担全部责任。

联系人:裴老师

联系电话:85099083

附件1.特种设备目录.doc

附件2.东北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备案表.xls

附件3.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记录表.docx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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