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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0年度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1     浏览次数:

各学院(部)、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强化固定资产合理配置,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东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学校将于3月11日至4月27日开展2020年度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具体如下:
  一、工作安排
  1.准备阶段(3月11日至3月19日)
  (1)各单位资产管理员指导资产使用人登录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核对个人名下的资产情况,如发现资产存放地等信息与实际不符情况的,请及时在系统中进行信息修正;
  (2)各单位存在机构成立、合并、撤销或职工调离、离退休等情况的,请依据资产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调拨;
  (3)各单位全面核查资产标签粘贴情况,如存在脱落、错贴、未贴的,请及时予以粘贴。
  2.清查阶段(3月20日至4月16日)
  该阶段正式开启后,系统中的各类数据变动将不再影响此次清查阶段冻结的数据。
  (1)各单位登录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全面核查各类固定资产数据,数据范围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全部固定资产数据;
  (2)各单位资产使用人需认真进行实物盘点和数据提交;
  (3)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行使审核职责并汇总单位所有自查数据,最后提交单位清查数据;
  (4)各单位存在“有账无物”资产盘亏情况的,根据《东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办法》(详见附件1)、《资产损失认定依据及原则说明》(详见附件2),各单位需填写《单位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3)、《东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详见附件4)或《东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免予赔偿审批表》(详见附件5);
  (5)各单位存在“有物无账”资产盘盈情况的,要与资产归口部门及时沟通并履行资产入账手续。
  3.盘点阶段(4月17日至4月27日)
  (1)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成盘点小组对各部门上报数据进行盘点复核;
  (2)盘点小组将抽检部分单位清查盘点以及资产日常使用情况,同时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有物无账”和“有账无物”固定资产逐一核对。
  二、数据提交
  1.正常待查状态的数据,请逐一核查后经系统提交自查结果。有账有物资产提交“相符”;有账无物的资产请提交“不相符”;因资产使用人、存放地、资产标签或其他详细信息有误的,请线下沟通核实相关信息并在系统中及时调整,自查模块中提交“相符”即可。
  2.锁定为“不相符”状态的自查结果标记为“核实数据”的资产,为以前年度上报盘亏的资产,此类资产状态不能线上更改,将线下核实并履行相关手续。
  3.锁定为“相符”状态的自查结果标记为“待处置”的资产,为各单位上报的待处置资产,此类资产已回收,由资产与实验管理处统一处理,此类资产状态不能更改。
  4.2021年04月16日线上清查阶段结束后,各单位将无法线上更改清查结果,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可在系统中生成“资产相符”和“资产不相符”两个表格。
  三、工作要求
  1.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成立清查盘点工作小组,确保清查盘点工作按时完成,确保清查盘点结果真实准确。
  2.在清查盘点过程中,资产使用人应逐一认真核查自己名下所有资产,如确认存在资产账实不符的情况,要明晰资产管理责任。
  3.此次固定资产清查结果中,各单位申报有账无物的盘亏资产,将依据《东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办法》进行办理。
  4.各单位要做好清查盘点总结和数据上报工作,加强日常资产使用及管理的制度建设,避免前清后乱。
  5.附属中、小学参照本方案自查。
  四、材料报送
  1.各单位需报送单位资产清查报告、资产相符表和资产不相符表的纸质版材料,请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本部校区七号楼211室)。
  2.如有申报资产盘亏的单位,须另行填写附件3、附件4或附件5的相关表格,其他证明材料要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联系人:王可 张毅楠
  联系电话:85099353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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