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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家具维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14     浏览次数:

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家具的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及家具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及家具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仪器设备及家具维修工作是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及家具的维修管理,并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及家具维修经费的管理。

第二条我校实行校、院(部、处)二级维修管理体制。校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及家具维修的审定、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院(部、处)负责落实具体维修后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要注重仪器设备及家具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或报修,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仪器设备及家具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四条维修经费的来源与管理

(一)学校资产处通过申报预算,学校每年安排“大型设备维修基金”和“一般设备维修费”,专项用于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维修。

(二)“大型设备维修基金”和“一般设备维修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对在维修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挪作他用的,经调查核实后,将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三)一般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从“大型设备维修基金”支付;原值在2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维修在“一般设备维修费”中支付,由资产处根据具体情况界定支出科目。

第五条维修情况分类

(一)尚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的故障及家具的损坏,由各使用单位直接与厂家联系,或通过资产管理处与厂家联系进行维修。

(二)过保修期的单价在20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及专业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各单位不得自行拆卸,需报经资产处后联系厂家派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三)过保修期的单价在2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和家具的维修,应本着以校内维修和自修为主的原则执行,及时与校内维修点联系维修。

第六条维修细则

(一)原值单价在20万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根据“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积极鼓励资源共享”的原则,对加入“学校分析测试网”的共享仪器设备,学校将提高维修报销比例:

1.入网共享的仪器设备,报销标准为实际维修金额的70%,原则上最高报销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未入网的仪器设备,报销标准为实际维修金额的30%,原则上最高报销额度不超过3万元。

3.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前,设备使用人需填写《东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与记录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资产处网页下载),交资产管理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后通过验收使用单位持有效票据和《申请表》按既定比例分割报账。

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前,使用单位应与维修厂家或代理商家签订维修协议,以确保维修质量和修后服务的约定。

(二)单价在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维修,根据“以提高教学设备完好率,重点保障教学需要为主”的原则,资产管理处以承包方式签订协议,委托有资质的维修公司在校内设点,设备使用单位可直接与校内维修点联系进行维修。具体维修程序如下:

1.一般无需零件更换的维修服务不需付费,由学校统一向维修点支付工时费。

2.维修中需更换配件单价(一台次)500元以下的,可直接更换,维修点凭代购有效票据由使用单位主管实验室工作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学校与维修点结算。

3.维修中需更换配件单价(一台次)超过500元的,设备使用人需填写《申请表》,由部门主管实验室工作领导签字,经资产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换,维修点凭代购有效票据经使用单位主管实验室工作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学校与维修点结算。

4.对于必须由厂家或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的仪器设备,设备使用单位需在维修前填写《申请表》,经部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签字,交由资产处审批。维修验收后,学校按维修发生的实际费用报销。

(三)家具维修:

1.家具维修应本着使用单位“加强维护,自检自修”的原则,以一般情况自修为主,损坏严重的可向资产处随时报修。

2.资产处于每年的暑假和寒假对本部校区的办公家具、教学桌椅、实验台、黑板等进行维修普查。以保证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和有偿共享应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纳入“大型仪器维修基金”另案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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