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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货物类物品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16     浏览次数:

验收是货物类物品(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过程的最后一个关键环节,是对采购合同履约情况的最终检验。为了加强货物类物品采购验收环节的科学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准确入账,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购置的货物类物品(工程类项目中采购的物品除外),不论价值多少,不论是否签订采购合同,不论是否通过招标,均须进行验收。

第二章 验收的方式和依据

第一条对通过不同方式采购的货物类物品(招标采购、零星采购、现场交易),根据其性质、价格由资产管理处决定验收方式。验收方式一般分为自行验收组织验收

(一)自行验收:单价20万元以下或批量3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及货物,可由采购单位3人与供货商当场自行验收。

(二)组织验收:指由资产处组织仪器设备及货物使用者、供应商、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按采购合同要求共同验收的方式。

第二条验收所需资料包括:仪器设备及货物采购合同、现场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等。

第三章 验收的条件和内容

第三条使用方在购置的仪器设备及货物到货前应主动关注采购进度,自行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做好货到前准备工作,包括拟定验收方案、提供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地、环境、安全条件及验收所需的工具、试剂耗材等)。

第四条对招标采购的货物类物品,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将采购合同连同参加招标专家名单提供给资产处作为组织验收的根据。

第五条购置的仪器设备及货物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在充分做好验收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表可在资产处网上下载,验收条件不具备时不执行验收。

第六条验收内容按采购合同条款执行,包括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一、数量验收指对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三者进行数量、型号等的核对,检查三者是否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仪器设备及货物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备。

二、技术质量验收指通过直观、通电等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自行验收程序:由各单位使用者自行验收,即对仪器设备及货物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没签合同的仪器设备及货物验收合格后,验收结果填写在《固定资产登记单》上;签订合同的仪器设备及货物的验收结果填写《东北师大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或《东北师大大学家具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

第八条 组织验收程序:仪器设备及货物到货后,由使用方与供应商或外贸代理公司共同开箱检查,进行数量验收。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正常后,使用方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专家名单和其他验收人员名单,确定验收时间,由资产处组织验收。验收后,使用方填写《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专家组长填写验收结果,参与人员签字确认结果,同时附上其他验收资料由资产管理处存档。

第九条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及货物的验收,全部按照自行验收程序进行,填写《验收报告》,报资产管理处确认验收结果。

第十条特殊仪器设备的验收程序: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验和检测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仪器设备,全部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验收报告》要求做到准确、规范、完整填写,验收资料齐全。资产处凭《验收报告》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五章 验收期限、结果和异常处理

第十二条国内采购的仪器设备及货物原则上到货一周内进行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境外采购的仪器设备及货物应在索赔期(即货物到港起90天)内完成验收。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处将根据合同催促办理验收工作。如不能如期验收的,使用方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并拟定验收时间。

第十四条购置的仪器设备及货物在验收时如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时:

一、仪器设备及货物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各单位使用者应做好验收记录,仪器设备及货物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请供应商、外贸代理公司签字确认,确定补充、更换 供货的时间。属于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及货物,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共同做好善后手续。

二、仪器设备及货物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使用方应予拒收。

三、仪器设备及货物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或提出其它措施予以解决。对于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要及时就补偿形式、金额及其他有变动的条款与供应商商定。

第十六条验收未通过时,需要做出限期整改或换货的处理。限期整改仍不能完全合格时,做出退货处理并在验收结果中注明该供应商有违约情节。

第六章 责 任

第十七条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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