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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文物及陈列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2-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文物及陈列品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东北师范大学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校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使用的具有历史各时代特征的实物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学校文物及陈列品按照文物藏品的定级标准,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极具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定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学术和艺术价值的定二级文物;其余定为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及陈列品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物及陈列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证学校的文物及陈列品的安全和完整,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对文物及陈列品全部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学校的文物及陈列品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文物及陈列品管理办法;

(二)负责文物及陈列品的固定资产总账、登记管理工作;

(三)办理文物及陈列品的调剂、报废等手续;

(四)对文物及陈列品的使用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组织学校文物及陈列品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第六条 自然博物馆、民俗馆、校史馆、图书馆、历史文化学院作为文物及陈列品的使用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本单位所管文物及陈列品实物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所辖管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内容应包括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库房管理,出入库、注销,保养、修复和复制等方面。

(二)组织所辖管文物及陈列品的收购、受赠、验收等工作;

(三)建立文物及陈列品明细账和相应的登记卡片,确保账、卡、物相符;

(四)负责所辖管文物及陈列品的保管养护,确保安全、完好、发挥作用,辖管文物及陈列品损毁及丢失的,应报上级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五)负责办理借还手续;

(六)组织文物及陈列品处置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七)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的宣传教育。

第三章 计价管理

第七条 购入、调拨和捐赠取得的文物及陈列品,分别按购置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第八条 交换取得的文物及陈列品,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第九条 对价值不明的文物及陈列品,可按无价入账。如有条件时,请有关专家估价入账。

第十条盘盈的文物及陈列品,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四章 文物及陈列品的增添、验收和登记

第十一条 文物及陈列品的增添主要是指购置、采集、受赠、调拨等活动所引起的文物及陈列品数量的增加。

第十二条 文物及陈列品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要经过有关专家的充分论证,以确保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文物作为特殊资产,其购置不仅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而且要确保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第十四条 要建立文物购置合同,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新增添的文物、陈列品,都要按规定履行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登记单》一式三份,到资产管理处进行登记入账。

第十六条文物及陈列品使用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文物、陈列品明细账的登记工作,建立详细的文物卡片,对一级文物及陈列品要配有录像和照片,二级文物及陈列品要配有照片,三级文物要登记入账。

第五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七条 文物及陈列品使用部门应建立严格的文物及陈列品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十八条 文物及陈列品使用管理部门要对收藏的文物及陈列品应进行分级管理,并根据等级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

第十九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文化资源,对文物的检护工作应做到经常、及时,确保安全、完好。

第二十条建立文物、陈列品维护保养制度。对易变质或有保存环境要求的,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采取必要的保存措施,定期进行保养。

第二十一条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如因教学、科研需要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

第二十二条 文物及陈列品购置以及养护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禁止将文物及陈列品赠与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文物及陈列品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入单位提出申请,文物及陈列品使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文物及陈列品,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文物及陈列品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文物及陈列品处置是指学校对文物及陈列品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调拨、交换、报损等。

第二十六条 处置有等级或属于国家保护的文物及陈列品,必须按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报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置一般性文物及陈列品的要按照《东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机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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