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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3年度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7     浏览次数:

各学院(部)、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东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资产规范化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强化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学校将组织开展2023年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具体如下:
  一、清查时间
  2024年4月7日-4月30日
  二、清查形式
  1.单位自查:对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入账的固定资产,各单位依据上一年度清查结果进行线下复查。对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入账的固定资产,由资产领用人进入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线上自查(操作说明见附件6);
  2.学校复查:线上自查结束后,学校将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组,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及资产日常使用情况,开展现场盘点工作。
  三、清查内容及数据提交
  1.各单位资产领用人认真核对个人名下的资产情况,进行实物盘点。进一步核实资产领用单位和领用人是否属实,核实资产实际存放地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如发现资产存放地等信息与实际不符的,请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修正;
  2.各单位全面核查资产标签粘贴情况,如存在脱落、错贴、未贴的,请及时予以粘贴;需要补打标签的,可联系资产管理科或到两校区资产管理自助服务终端自行打印;
  3.各单位存在机构成立、合并、撤销或职工调离、退休等情况的,请依据资产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办理调拨;
  4.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协助并督促资产领用人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自查,并负责审核资产领用人提交的数据,相符的资产请在系统中按照有账有物进行提交。不相符的资产请在系统中按照有账无物进行提交。存在有物无账资产盘盈情况的,应在系统中录入盘盈资产;
  5.清查中,各单位发现有账无物盘亏资产的,须依据《东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办法》(附件1)、《教育部资产损失认定依据及原则说明》(附件2)严格执行;
  6.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各单位提交的线上自查数据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盘点结果统计。最后,导出资产盘点结果统计表完成线上自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成立清查盘点工作小组,确保清查盘点工作按时完成。
  (二)确保盘点到位
  各单位应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清查盘点过程中,如确认存在资产账实不符的情况,要明晰资产管理责任,及时纠正,确保自查结果真实准确。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单位对盘点发现的问题要全面梳理、分析原因,加强日常资产使用及管理的制度建设,避免前清后乱。
  (四)形成清查报告
  各单位应做好清查盘点总结和数据上报工作,请将清查盘点情况形成报告,清查报告包含清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盘点结果(账面所有资产情况、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情况及原因分析、标签粘贴情况)、特殊说明等。
  五、材料报送
  1.请各单位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资产清查报告、资产盘点结果统计表纸质版,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7号楼211室)。
  2.如申报资产盘亏,须另行填写附件3、附件4及附件5的相关表格,证明材料要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3.附属中学、附属小学、深圳研究院、环境科学研究所请参照本方案自查。

  联系人:王 可 任 静
  联系电话:85099353

  附件:1.东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办法.docx
     2.教育部资产损失认定依据及原则说明.docx
     3.单位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申请汇总表.xlsx
     4.东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免予赔偿审批表.docx
     5.东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docx
     6.资产管理系统清查盘点操作说明.docx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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