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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公有住房售后管理修缮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30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建设部第5号令《城市异产毗连屋管理规定》、第19号令《售后房屋管理办法》、吉林省物价局和吉林省建设厅[1997]14号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6号令《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长春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做好售后房屋服务,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就管理修缮事宜,制定本规定。

一、东北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受东北师范大学的委托,负责直管房与其他毗连房产的修缮管理,并收取共有房屋、共用设备和设施的维修基金。

二、为做好管理维修工作,双方必须明确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和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划分,主要是:

房屋所有人的自用部位是指:进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自用阳台。

房屋所有人自用设施指:户门以内的上下水、电照、暖气支管、散热器及卫生设备。

房屋所有人的共用设备指:共用的排水管道、二次供水设备、楼内暖气管道、落水管、楼内供电干线、共用照明设备等。

房屋所有人的共用部位指:楼板、屋面、梁、墙体、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和楼梯间、水箱间、共用走廊。

三、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及费用分担如下:

1)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用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2)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由管理部门维修,所需要费用从产权个人维修基金中支付。

3)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维修费用从维修储备基金中支付。房屋所有人的维修基金不足时,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承担补交。

四、公共服务项目费用的收取。

共用部位的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费(即房屋维修基金)暂按建筑面积每月0.15/M2收取(不含集资房)。校外户、大集体职工实行年收制,校内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按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五、公用住房的售后管理。

1)产权人、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房屋管理有关规定,爱护房屋设备、设施,不得搭建违章建筑。

2)公共部位、设备、设施任何人不得占用。

3)相连房屋,因其中一方出现严重损坏或有倒塌危险,要及时通知他方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险情发生。

4)产权人和使用人必须遵守房产政策、法令,不得擅自拆改共用部位和公共设备、设施,如擅自拆改或出现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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